電子報第二十八期(93.07.19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

1.Apple宣布iTunes網路音樂合法下載破一億次紀錄

美國蘋果電腦公司二○○四年七月中旬宣布,網友透過該公司提供的iTunes網路合法下載音樂,已達到一億次紀錄。這項宣布乃是要顯示網路合法下載音樂的交易模式事實可行,人人都應循合法管道利用音樂,使創作者的權利能獲得尊重,網路盜版行為並無任何正當性。

2.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ISP業者對於客戶網路行為無責任

加拿大最高法院於二○○四年六月三十日判決,網路服務業者對於客戶利用其設備與服務傳輸著作之行為,無須負擔責任,因為網路服務業者僅是提供網路傳輸之管道,對於網路使用者所傳輸的內容,並無決定權。這項判決可以說是網路服務業者的重要勝利,對於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保護,也有正面意義。

二、著作權基本認識

出版與編輯之著作權手冊

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新著「出版與編輯之著作權手冊」。這是一本關於出版與編輯的著作權基本認知必備手冊,主要在對於出版社中擔任洽談出版業務、實際從事編輯工作的從業人員,以及作者,提供有關著作權方面議題的正確指引。本手冊以深入淺出的文句,配合過去已發生的實際相關案例,讓各方瞭解問題之所在,好作因應,最後並列出一張檢核表,以供個案執行時,逐項實際一一檢測,避免遺漏。經過理論與實務的處理,作者與出版社能夠密切、愉快地合作,書籍出版行銷的順暢、成功,必然可期。

三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產品包裝盒的設計能否享有著作權?

產品包裝盒上會有文字說明、圖形、照片等,包括整個包裝盒布局,都可以具有創意,而受著作權保護。若僅是更換產品照片,其他包裝盒的色彩及圖案都相同,應已構成侵害重製權;此外,若產品包裝盒內容文字說明、圖形、照片等雖不同,但在色彩、構圖等外觀上極為相似,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,並得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處理。

2.政府公報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?

政府公報若僅是「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之編輯物」,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至於政府公報中若有統計資料,「統計資料」本身是事實紀錄,應該也不是著作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第七條規定: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編輯著作之保護,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「統計資料」整體圖表之呈現,若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,可以成為為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。

3.語言學習的書使用簡單句型是否還是著作?

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: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編輯著作之保護,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語言學習的書,縱使使用簡單句型,或個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句子,如符合編輯著作,仍可以是獨立的著作,編著者仍是「著作人」或「作者」。單純一個句子很難認為是著作而主張著作權,但若是一本書重覆出現另一本書很多句非經常性使用語的句子,就很難說沒有重製或改作行為。

4.未經授權而翻譯他人著作之成果是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?

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,改作與編輯均是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,未經授權而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,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或編輯權,不過,改作或編輯亦是創作行為,因此,祇要是創作,就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,至於是否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則是另一問題,二者應區分清楚。惟我國司法機關有不同見解,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三號判決認為,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,就原著作擅予改作,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,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。

5.將建築物作成立體紙模型平面圖是否侵害著作權?

對於具有特色的建築物著作,未經授權,依其外觀作成平面展開圖銷售,以供消費者動手用剪刀與膠水切割與黏貼組合成紙模型,此一行為是建築著作之重製或改作,惟符合第五十八條的合理使用,不構成侵害該建築著作之著作權。此一平面展開圖之設計,具有創作性,得以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。

6.甲非法授權乙使用軟體,誰該負責?

甲授權乙使用軟體,不問乙有無支付對價,甲都應擔保乙使用軟體無問題。若甲是無權授權之人,而丙確為軟體之著作權人,當然可以對乙主張著作權。乙或許無侵害故意而無刑事責任,但應負民事責任,至於乙賠償著作權人丙後,可依授權契約向甲請求瑕疵擔保或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。

7.買盜版品到底有沒有罪?

單純購買盜版品沒有刑責。但購買後再予散布或出租,或意圖散布或出租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,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、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侵害散布權、出租權等行為處罰,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。此外,有認為購買盜版軟體後,灌入電腦使用之重製行為,構成侵害重製權,有認為僅是單純使用盜版體,如同看盜版書或聽盜版CD,不構成侵害。

8.轉賣大陸進口DVD是否違法?

個人自國外網站或大陸網站進口正版DVD一套供自己欣賞,應屬於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「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」,如每一件著作只有一份正版重製物,並不會構成違法。至於在事後將這些合法的光碟轉售,則可能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侵害「散布權」。關於轉賣二手光碟是不是意圖營利?既然有買賣行為之收入,當然就是意圖營利,不管是加價出售、原價出售或虧本求現,都應算是意圖營利。蓋其原本就不是如一般貿易商,自始就意圖進貨後再轉賣,故前面的購入消費行為已經結束,若無事後的轉賣,將無任何金錢收入,其轉賣既會增加收入,除非有第五十九條之一的免責依據,否則,當然應認定為是意圖營利。

四、新書簡介

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新著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。

五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六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